誰必須通報?自何時起?
屬 CRA 適用範圍之產品的製造商,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即須遵循第 14 條。這也包括於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放市場的產品:第 69 條第 3 項明文將通報義務適用於這些較早投放市場的產品。因此,在套用本程序之前,必須先確認產品是否屬於適用範圍,以及製造商的角色。第 71 條第 2 項、第 69 條第 3 項、第 2 條。
通報義務以「知悉」為觸發點。依歐盟執委會指引,製造商若在 2026 年 9 月 11 日前即已知悉漏洞遭積極利用,無須追溯通報。若製造商於該日或之後才知悉遭積極利用的情形,即使漏洞本身早已為人所知,通報義務仍然適用。產品支援期間結束後,通報義務仍持續存在。附件 I 第二部分的漏洞處理要求原則上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對於在該日前投放市場的產品,除非自該日起受實質修改,否則不適用,且這些要求隨產品支援期間結束而終止。第 69 條第 2 項、歐盟執委會指引,第 210 段及第 217 段、ENISA SRP 常見問題,§13。
本指南以製造商為對象。開源軟體管理者另有第 24 條第 3 項的通報規定,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組織應就相關活動評估自身角色。第 24 條第 3 項、第 71 條第 2 項。
哪些事件會觸發 CRA 通報?
遭積極利用的漏洞
第 3 條第 (42) 款要求有可靠證據顯示,惡意行為者未經系統所有人許可,已在系統中利用該漏洞。第 14 條第 1 項要求製造商在知悉其產品所含的遭積極利用的漏洞時加以通報。漏洞評分、已存在 CVE 編號或尚無修補程式,本身都不足以構成此定義。第 3 條第 (42) 款、第 14 條第 1 項。
歐盟執委會服務部門的常見問題集 §5.2 說明:在善意測試中發現的零時差漏洞,若無惡意利用的證據,不會僅因此觸發強制性漏洞通報。應依法律定義評估實際事實。執委會常見問題集,§5.2。
對於整合的組件,歐盟執委會指引第 218 段處理的是:該漏洞是否存在於製造商的產品中,以及是否已在該產品中遭到利用。指引區分兩種情形:組件漏洞無法在該產品中被利用,或尚未在該產品中被利用。應針對受影響的產品與版本記錄此項評估;不要僅憑供應商公告,就認定每一個下游產品都已遭利用。對該製造商而言不須通報的組件漏洞,仍可依第 15 條自願通報。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對於屬該等義務範圍的產品,第 13 條第 6 項亦要求製造商將在整合組件中發現的漏洞,通報予製造或維護該組件的個人或實體,並依附件 I 第二部分加以處理。若遭積極利用的漏洞源自本身已投放市場的組件,該組件的製造商亦須通報。歐盟執委會指引,第 218 段、執委會常見問題集,§5.4、第 13 條第 6 項。
影響產品安全的重大資安事件
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了兩項擇一適用的重大性判斷標準。事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重大:
- 對產品保護敏感或重要資料或功能之可用性、真實性、完整性或機密性的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負面影響;或
- 已導致或可能導致惡意程式碼被植入或執行於產品中,或該產品使用者的網路與資訊系統中。
這些標準涵蓋潛在影響。通報評估應同時考量兩項標準。第 14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
通報期限與應提供的資訊
製造商何時算是「知悉」?
早期預警通報與 72 小時通報自知悉時起算。最終報告則各有其觸發點:漏洞以矯正或緩解措施可供取得為準,重大資安事件以提交事件通報為準。歐盟執委會指引認為,製造商在對可疑事件或第三方通報進行初步評估後,若有合理程度的確定性認為其產品中的漏洞正遭積極利用,或重大資安事件已危及其產品的安全,即屬知悉。指引期待該初步評估應立即且迅速進行,尤其是在風險可能重大時。記錄事件首次被偵測的時間以及評估完成的時間,可說明知悉時間是如何認定的。歐盟執委會指引,第 211 至 214 段。
早期預警通報與後續通報都必須不無故遲延提交。24 小時與 72 小時是自知悉相關事件起算的最長期限。第二個期限並非自提交早期預警通報時才開始起算。第 14 條第 2 項第 (a) 目至第 (b) 目及第 4 項第 (a) 目至第 (b) 目。
| 階段 | 遭積極利用的漏洞 | 重大資安事件 |
|---|---|---|
| 早期預警通報 | 知悉後 24 小時內;於適用時載明產品已於其境內供應的相關會員國。 | 知悉後 24 小時內;載明是否疑似由不法或惡意行為所致,並於適用時載明相關會員國。 |
| 後續通報 | 知悉後 72 小時內。於可取得時提供產品、利用行為與漏洞的一般資訊;已採取的措施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於適用時載明敏感程度。 | 知悉後 72 小時內。於可取得時提供事件性質的一般資訊;初步評估;已採取的措施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於適用時載明敏感程度。 |
| 最終報告 | 矯正或緩解措施可供取得後 14 日內。 | 依第 14 條第 4 項第 (b) 目提交事件通報後一個月內。 |
除相關資訊已提供者外,後續通報與最終報告皆須提交。漏洞最終報告必須包括漏洞的描述、嚴重性與影響;可取得的惡意行為者相關資訊;以及已提供之安全更新或其他矯正措施的細節。事件最終報告必須包括詳細描述、嚴重性與影響、可能的威脅類型或根本原因,以及已採行與進行中的緩解措施。必要時,收受通報的經指定為協調者之 CSIRT 得要求提交狀態更新的期中報告。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及第 6 項。
緩解措施可在永久修補程式就緒前,即開始起算漏洞最終報告的期限。事件的期限是一個月,而不是固定的 30 天。這些都源自第 14 條第 2 項第 (c) 目及第 4 項第 (c) 目的文字。
通報應向哪個機關提交?
透過 CRA 單一通報平臺 提交,並使用適當的經指定為協調者之 CSIRT 的電子通報端點。第 14 條要求同時通報予該 CSIRT 及 ENISA;第 16 條則建立了該平臺。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了在例外情況下限制通報的傳遞。這些規定涉及通報的分享,並未普遍延長製造商依第 14 條提交通報的期限。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 項、第 16 條。
製造商在歐盟設有主要營業所者,使用該主要營業所所在的會員國。第 14 條第 7 項以產品網路安全相關決策主要作成地來界定主要營業所;無法認定該會員國時,則以製造商在歐盟境內員工人數最多的營業所為準。
製造商在歐盟沒有主要營業所者,應依其所掌握的資訊,按下列順序認定:
- 代表該製造商就其最多數量產品行事之授權代表設立所在的會員國。
- 將該製造商最多數量產品投放市場之進口商設立所在的會員國。
- 於市場上提供該製造商最多數量產品之經銷商設立所在的會員國。
- 該製造商產品使用者人數最多的會員國。
依第四項標準,後續通報得提交予首次通報的同一經指定為協調者之 CSIRT。第 14 條第 7 項。
經指定為協調者之 CSIRT 由製造商在平臺上自行選擇。ENISA 提醒,提交給錯誤 CSIRT 的通報可能被判定無效,必須重新提交給正確的 CSIRT,因此應在事件發生前就記錄 CSIRT 的認定評估。ENISA SRP 常見問題,§18。
預先準備平臺存取,並另行保存期限紀錄
以下操作細節已於 2026 年 10 月 6 日依 ENISA 於 10 月 3 日更新的常見問題核對:
- Assigned Representative(AR)使用個人的 EU Login 帳號,並須啟用多重要素驗證(MFA)。ENISA 建議在需要提交通報時才開始 SRP 註冊;EU Login 帳號可事先建立(§9)。
- 每個製造商有一位 Primary Assigned Representative,以及最多 20 位 Secondary Assigned Representative。任何一位都能接續處理已提交的通報,但草稿只有建立者本人看得到。CSIRT 對 AR 與製造商關聯的驗證與通報同步進行;尚未驗證的關聯在驗證成為必要之前,最多可提交 20 件通報(§9)。
- 平臺上的 Assigned Representative 角色,不同於第 18 條所定的授權代表。
- 72 小時倒數計時目前以提交早期預警通報後 48 小時計算。法定期限應自知悉時起算(§26)。
- 平臺中斷期間,ENISA 建議待服務恢復後再提交;若在此期間有必要直接聯繫 CSIRT,也不能取代在 SRP 上的提交(§25)。
- 平臺尚未提供第 15 條的自願通報功能(§27)。
這些平臺操作說明並未修改第 14 條。ENISA SRP 常見問題,§§9、25 至 27、第 18 條。
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
向主管機關通報與告知使用者是兩項不同的義務。第 14 條第 8 項要求製造商將漏洞或事件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並於適當時告知所有使用者;於必要時,並應告知使用者可採行的風險緩解與矯正措施。該項也提到於適當時以結構化、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資訊。該項並未規定一體適用的 24 小時使用者告知期限。製造商未及時告知使用者者,受通報的 CSIRT 於相稱且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提供該等資訊。第 14 條第 8 項。
依歐盟執委會指引,告知使用者應以風險為基礎,並不要求公開或不加區別地揭露。詳細資訊可限於相關的使用者或客戶,尤其是公開技術細節可能助長漏洞利用時。此外,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對於屬其適用範圍的產品,附件 I 第二部分第 (4) 點要求製造商在安全更新提供後,公開揭露已修補漏洞的資訊。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若公開的安全風險大於效益,製造商得延後公開揭露,直到使用者有機會套用修補程式為止。歐盟執委會指引,第 220 至 221 段、附件 I 第二部分。
實作範例:內部通報紀錄
以下是依據第 14 條與執委會常見問題集 §5.1 提出的實作範例。此內部紀錄格式及其欄位名稱並非 CRA 所強制規定。通報中依法應提供的資訊,仍以第 14 條為準。
| 建議的內部欄位 | 實務用途 |
|---|---|
| 產品、版本與製造商 | 確認正在評估的是誰的產品與義務。 |
| 證據與知悉時間戳記(含時區) | 保存作成通報決定與計算期限所依據的事實。 |
| 觸發條件評估 | 說明事件如何符合第 3 條第 (42) 款或第 14 條第 5 項,或為何不符合。 |
| 通報負責人與備援人員 | 分派準備、核准與提交的工作。 |
| CSIRT 選擇與理由 | 記錄依第 14 條第 7 項所作的認定評估。 |
| 提交時間與參考編號 | 追蹤早期預警通報、通報、更新與最終報告。 |
| 措施可供取得日期與事件通報日期 | 追蹤不同的最終報告觸發點。 |
| 使用者溝通與後續追蹤 | 記錄受影響的對象、緩解資訊與更新。 |
執委會常見問題集 §5.1 舉例說明了製造商可能知悉的管道。這並不表示監控所列的每一個管道都是第 14 條的要求。內部核准流程應有助於及時提交。執委會常見問題集,§5.1。
期限計算範例
假設製造商於 10 月 6 日 10:00(UTC)知悉一項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自該時點直接起算的保守內部目標為:早期預警通報 10 月 7 日 10:00(UTC),漏洞通報 10 月 9 日 10:00(UTC)。兩者仍須不無故遲延提交。若緩解措施於 10 月 8 日 10:00(UTC)可供取得,最終報告的內部目標為 10 月 22 日 10:00(UTC),因為該期限自措施可供取得時起算,而非自知悉時起算。規劃時不應假設週末或國定假日會暫停 24 小時與 72 小時的期限。本範例適用第 14 條第 2 項;紀錄格式與作業流程僅為實作建議。
導入協助
Meroi Security 可協助界定通報責任、制定升級處理程序,並以產品資安情境加以演練。歡迎參閱我們的 CRA 合規服務,或閱讀 第 14 條及其實務說明。
如需錄影說明該通報什麼、何時通報、向哪裡通報,請觀看我們 2026 年 2 月的 CRA 通報義務線上研討會。該場研討會錄製於通報義務開始適用之前;本指南則反映審閱日期當時最新的歐盟執委會與 ENISA 指引。
法規條文
相關指南
- 從 IEC 62443 到歐盟 CRA(Cyber Resilience Act)合規 運用 IEC 62443-4-1 與 4-2 的證據,為歐盟 CRA(Cyber Resilience Act)合規做準備:確認評估涵蓋範圍、可支持的要求,以及仍待處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