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規適用於在市場上供應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且其預期用途或可合理預見之使用方式包含與裝置或網路之直接或間接的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
2 本法規不適用於下列歐盟法律行為所規範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
5 就其他歐盟規則已就附件 I 所定基本網路安全要求所涵蓋之全部或部分風險訂有要求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本法規之適用得予限制或排除,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a)
該限制或排除與適用於該等產品之整體法規架構一致;且
- (b)
該部門別規則所達成之保護程度與本法規相同或更高。
執委會經授權得依第 61 條採納授權法令以補充本法規,明定是否有必要為此種限制或排除、所涉之產品與規則,以及(於相關時)限制之範圍。
6 本法規不適用於為替換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中相同組件而於市場上供應之備品,且該備品係依與其所欲替換之組件相同之規格製造者。
7 本法規不適用於專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亦不適用於專為處理機密資訊而設計之產品。
8 本法規所定之義務,不得要求提供其揭露將牴觸會員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防之重大利益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