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以外之自然人或法人,對具數位元素的產品進行實質修改並將該產品於市場上供應者,就本法規之目的應視為製造商。 2 本條第 1 項所述之人,就受實質修改影響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部分負第 13 條及第 14 條所定之義務;該實質修改若影響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整體之網路安全,則就整體產品負該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