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監督機關應就特定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或其類別,執行同步之協調管控行動(聯合稽查行動),以查核本法規之遵循情形或偵測違反情事。該等行動得包括對以隱匿身分取得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進行檢查。
2 除參與之市場監督機關另有約定外,聯合稽查行動應由執委會協調。該行動之協調者應於適當時將彙整結果公開。
3 ENISA 於執行其任務時(包括依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收受之通報),辨識出可組織聯合稽查行動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類別者,應向本條第 2 項所述之協調者提出聯合稽查行動之提案,供市場監督機關考量。
5 市場監督機關得邀請執委會官員及經執委會授權之其他隨行人員參與聯合稽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