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委會應於 2030 年 12 月 11 日前,並自此每四年一次,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本法規之評估與檢討報告。該等報告應予公開。 2 執委會應於 2028 年 9 月 11 日前,於諮詢 ENISA 及 CSIRT 網絡後,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報告,評估第 16 條所定單一通報平臺之有效性,以及網路安全相關事由適用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