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形式上之不符合

CRA 網路韌性法案 · 第 V 章

1

會員國之市場監督機關作成下列任一認定者,應要求相關製造商終止該不符合情形:

  • (b)

    未加註 CE 標誌;

  • (c)

    未製作歐盟符合性聲明;

  • (d)

    歐盟符合性聲明之製作不正確;

  • (e)

    於適用時,未加註參與符合性評估程序之公告機構識別號碼;

  • (f)

    技術文件無法取得或不完整。

2

第 1 項所述之不符合情形持續存在者,所涉會員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限制或禁止該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於市場上供應,或確保其被召回或自市場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