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公告機構之協調

CRA 網路韌性法案 · 第 IV 章

1

執委會應確保公告機構之間以跨部門公告機構小組之形式,建立並妥善運作適當之協調與合作。

2

會員國應確保其所公告之機構直接或經由指定代表參與該小組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