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委會就其懷疑或經提請注意之公告機構能力事項,包括該機構是否符合或持續履行其所應遵守之要求與責任,應調查所有相關案件。 2 公告之會員國應依要求向執委會提供與所涉機構公告基礎或其能力維持有關之一切資訊。 3 執委會應確保其於調查過程中所取得之一切敏感資訊均以機密方式處理。 4 執委會確認公告機構不符合或已不再符合其公告要求者,應據此告知公告之會員國,並要求其採取必要之矯正措施,必要時包括撤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