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委會應指派識別號碼予公告機構。縱該機構係依多項歐盟法律行為受公告,亦僅指派單一識別號碼。 2 執委會應公開依本法規受公告之機構清單,包括其所獲配之識別號碼及其受公告之活動範圍,並應確保該清單保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