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主管機關之設置方式,應使其與符合性評估機構之間不生利益衝突。 2 公告主管機關之組織與運作方式,應確保其活動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3 公告主管機關之組織方式,應使關於符合性評估機構公告之各項決定,由執行該評估者以外之適任人員作成。 4 公告主管機關不得以商業或競爭方式提供或供應符合性評估機構所執行之任何活動或顧問服務。 5 公告主管機關應維護其所取得資訊之機密性。 6 公告主管機關應配置足夠數量之適任人員,以妥善執行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