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公告之目的,符合性評估機構應符合第 2 項至第 12 項所定之要求。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依國內法設立並具有法人格。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為獨立於其所評估之組織或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第三方機構。隸屬於代表參與具數位元素的產品設計、開發、生產、提供、組裝、使用或維護之事業之商業公會或專業聯盟之機構,於證明其獨立性且不存在任何利益衝突之條件下,得視為前述第三方機構。
符合性評估機構、其高階管理層及負責執行符合性評估任務之人員,不得為其所評估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設計者、開發者、製造商、供應商、進口商、經銷商、安裝者、購買者、所有人、使用者或維護者,亦不得為前述任一方之授權代表。此不排除使用符合性評估機構運作所必需之受評估產品,或為個人目的使用該等產品。
符合性評估機構、其高階管理層及負責執行符合性評估任務之人員,不得直接參與其所評估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設計、開發、生產、進口、經銷、行銷、安裝、使用或維護,亦不得代表從事該等活動之當事人。該等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與其就受公告符合性評估活動之判斷獨立性或正直性相衝突之活動,此尤其適用於顧問服務。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確保其子公司或分包商之活動,不影響其符合性評估活動之機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
符合性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執行符合性評估活動時,應秉持最高程度之專業誠信及該特定領域所需之技術能力,且不受任何可能影響其判斷或符合性評估活動結果之壓力與誘因(特別是財務上者),尤其係來自對該等活動結果具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或群體者。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有能力執行附件 VIII 所述且其受公告範圍內之一切符合性評估任務,不論該等任務係由其自行執行,或以其名義並於其責任下執行。
就其受公告之每一符合性評估程序及每一種類或類別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符合性評估機構應隨時配置必要之下列各項:
- (a)
具備技術知識及充分且適當經驗以執行符合性評估任務之人員;
- (b)
符合性評估所依循程序之說明,以確保該等程序之透明性與可重現性。符合性評估機構應具備適當之政策與程序,以區分其作為公告機構所執行之任務與其他活動;
- (c)
執行活動之程序,該等程序應適當考量事業之規模、其營運所屬產業、其組織結構、所涉產品技術之複雜程度,以及生產流程之量產或批次性質。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具備以適當方式執行符合性評估活動相關技術與行政任務所需之資源,並應能取用一切必要之設備或設施。
負責執行符合性評估活動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a)
涵蓋該符合性評估機構受公告之一切符合性評估活動之扎實技術與職業訓練;
- (b)
對其所執行評估之要求具備充分知識,並具備執行該等評估之適當權限;
- (c)
對附件 I 所定基本網路安全要求、適用之協調標準與共同規範,以及相關歐盟協調法規與國內法規定,具備適當之知識與理解;
- (d)
製作證書、紀錄與報告以證明已執行評估之能力。
應確保符合性評估機構、其高階管理層及評估人員之公正性。符合性評估機構高階管理層與評估人員之報酬,不得取決於所執行評估之數量或該等評估之結果。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投保責任保險,但依國內法由其所屬會員國承擔責任,或該會員國自行直接負責該符合性評估者,不在此限。
符合性評估機構之人員,就其依附件 VIII 或落實該附件之任何國內法規定執行任務所取得之一切資訊,應恪守專業保密義務;但對其活動執行地會員國之市場監督機關者,不在此限。專有權利應受保護。符合性評估機構應訂有文件化程序以確保本項之遵循。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參與相關標準化活動及依第 51 條設立之公告機構協調小組之活動,或確保其評估人員知悉該等活動,並將該小組工作所產生之行政決定與文件作為一般性指引加以適用。
符合性評估機構之運作應依循一致、公平、合乎比例且合理之條款與條件,並避免對經濟營運者造成不必要之負擔,於費用方面尤應考量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