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術文件應包含製造商為確保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及其所建立之流程符合附件 I 所定基本網路安全要求所採用方法之一切相關資料或細節,至少應包含附件 VII 所定之要素。
2 技術文件應於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投放市場前製作,並至少於支援期間內視情況持續更新。
3 就第 12 條所述且同時受其他規定技術文件之歐盟法律行為規範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應製作單一套技術文件,包含附件 VII 所述資訊及該等歐盟法律行為所要求之資訊。
4 技術文件及與任何符合性評估程序有關之往來文件,應以公告機構設立所在會員國之官方語言,或以該機構可接受之語言製作。
5 執委會經授權得依第 61 條採納授權法令以補充本法規,於附件 VII 所定技術文件中增列應納入之要素,以因應技術發展及本法規實施過程中所遭遇之發展。執委會為此應致力確保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之行政負擔不致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