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訂定下列事項:(a)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於市場上供應之規則,以確保該等產品之網路安全;(b)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在設計、開發與生產階段之基本網路安全要求,以及經濟營運者就該等產品在網路安全方面之義務;(c)製造商為確保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在其預期使用期間內之網路安全所建立之漏洞處理流程之基本網路安全要求,以及經濟營運者就該等流程之義務;(d)市場監督(包括監測)以及本條所述規則與要求之執行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