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第 13 條第 5 項所定之注意義務之履行,特別是就於其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中整合自由與開源軟體組件之製造商而言,執委會經授權得依第 61 條採納授權法令以補充本法規,建立自願性安全證明計畫,使符合自由與開源軟體資格之產品之開發者或使用者以及其他第三方,得評估該等產品是否符合本法規所定之全部或特定基本網路安全要求或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