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促進本法規之實施並確保實施之一致性,執委會應發布指引以協助經濟營運者適用本法規,並特別著重於便利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之遵循。
2 執委會擬提供第 1 項所述之指引時,至少應處理下列事項:
- (a)
本法規之適用範圍,並特別著重於遠端資料處理解決方案與自由與開源軟體;
- (b)
支援期間就特定類別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適用;
- (c)
針對同時受本法規以外之歐盟協調法規或其他相關歐盟法律行為規範之製造商所提供之指引;
- (d)
實質修改之概念。
執委會並應維護一份易於取得之清單,列明依本法規所採納之授權法令與實施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