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歐盟符合性聲明應採附件 V 所定之範本結構,並應包含附件 VIII 所定相關符合性評估程序所指明之要素。該聲明應視情況更新,並應以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投放市場或於市場上提供之會員國所要求之語言提供。
第 13 條第 20 項所述之簡化歐盟符合性聲明,應採附件 VI 所定之範本結構,並應以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投放市場或於市場上提供之會員國所要求之語言提供。
3 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受一項以上要求歐盟符合性聲明之歐盟法律行為規範者,應就所有該等歐盟法律行為製作單一份歐盟符合性聲明。該聲明應載明所涉歐盟法律行為之識別資訊,包括其公布出處。
4 製造商製作歐盟符合性聲明,即就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符合性承擔責任。
5 執委會經授權得依第 61 條採納授權法令以補充本法規,於附件 V 所定歐盟符合性聲明之最低內容中增列要素,以因應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