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員國應將經授權依本法規執行符合性評估之機構,通知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 2 會員國應致力於確保至 2026 年 12 月 11 日前,歐盟境內有足夠數量之公告機構得執行符合性評估,以避免瓶頸及市場進入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