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本法規所涵蓋之事項,會員國不得阻礙符合本法規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於市場上供應。
2 於商展、展覽、示範或類似活動中,會員國不得禁止展示或使用不符合本法規之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包括其原型),但該產品須以明顯標示清楚載明其不符合本法規,且在其符合本法規之前不得於市場上供應。
3 會員國不得阻礙不符合本法規之未完成軟體於市場上供應,但該軟體僅得於測試所需之有限期間內供應,並以明顯標示清楚載明其不符合本法規,且除測試目的外不得於市場上提供。
4 第 3 項不適用於本法規以外之歐盟協調法規所稱之安全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