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公告機構之子公司與轉包

CRA 網路韌性法案 · 第 IV 章

1

公告機構將符合性評估相關之特定任務轉包,或委由子公司辦理者,應確保該轉包商或子公司符合第 39 條所定之要求,並應據此告知公告主管機關。

2

公告機構應就轉包商或子公司所執行之任務負完全責任,不論其設立地點為何。

3

活動之轉包或委由子公司辦理,須經製造商同意始得為之。

4

公告機構應保存轉包商或子公司資格評估及其依本法規所執行工作之相關文件,供公告主管機關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