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性評估機構應向其設立所在會員國之公告主管機關提出公告申請。 2 該申請應檢附符合性評估活動、其所主張具備能力之符合性評估程序與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說明,並於適用時檢附國家認證機構所簽發之認證證書,證明該符合性評估機構符合第 39 條所定之要求。 3 所涉符合性評估機構無法提供認證證書者,應向公告主管機關提供查核、承認及定期監督其符合第 39 條所定要求所必要之一切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