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告主管機關應使用執委會所開發及管理之「新方法公告與指定組織資訊系統」(NANDO),通知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
3 公告內容應包括符合性評估活動、所涉符合性評估模組與具數位元素的產品之完整細節,以及相關之能力證明。
4 公告未以第 42 條第 2 項所述之認證證書為基礎者,公告主管機關應向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提供書面證據,證明該符合性評估機構之能力,以及為確保該機構受定期監督並持續滿足第 39 條所定要求所訂之安排。
5 使用認證證書之公告,於通知後兩週內;未使用認證之公告,於通知後兩個月內,執委會或其他會員國未提出異議者,所涉機構始得執行公告機構之活動。就本法規之目的,僅該等機構視為公告機構。
6 公告之任何後續相關變更,應通知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