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主管機關確認或經告知公告機構已不再符合第 39 條所定要求,或未履行其義務者,應視其未符合該等要求或未履行該等義務之嚴重程度,適當地限制、暫停或撤回其公告,並應立即據此通知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 2 公告受限制、暫停或撤回,或公告機構已停止其活動者,公告之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該機構之檔案由其他公告機構處理,或依負責之公告主管機關與市場監督機關之要求供其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