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機構應將下列事項告知公告主管機關:(a)證書之任何拒絕、限制、暫停或撤回;(b)影響公告範圍與條件之任何情事;(c)其自市場監督機關收受關於符合性評估活動之任何資訊要求;(d)依要求,於其公告範圍內所執行之符合性評估活動,以及所執行之任何其他活動(包括跨境活動與轉包)。 2 公告機構應向依本法規受公告、就相同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執行類似符合性評估活動之其他機構,提供關於負面符合性評估結果之相關資訊;經要求時,並提供正面結果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