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條 公告機構之資訊提供義務

CRA 網路韌性法案 · 第 IV 章

1

公告機構應將下列事項告知公告主管機關:

  • (a)

    證書之任何拒絕、限制、暫停或撤回;

  • (b)

    影響公告範圍與條件之任何情事;

  • (c)

    其自市場監督機關收受關於符合性評估活動之任何資訊要求;

  • (d)

    依要求,於其公告範圍內所執行之符合性評估活動,以及所執行之任何其他活動(包括跨境活動與轉包)。

2

公告機構應向依本法規受公告、就相同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執行類似符合性評估活動之其他機構,提供關於負面符合性評估結果之相關資訊;經要求時,並提供正面結果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