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委會於研擬本法規之實施措施時,應諮詢相關利害關係人並將其意見納入考量,包括相關會員國主管機關、私部門事業(含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開源軟體社群、消費者團體、學術界,以及相關歐盟機構與單位及歐盟層級所設立之專家小組。執委會於下列情形,應於適當時以結構化方式諮詢並徵詢該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a)研擬第 26 條所述之指引;(b)依第 7 條第 4 項研擬附件 III 所列產品類別之技術說明、依第 7 條第 3 項及第 8 條第 2 項評估產品類別清單是否需要更新,或執行第 8 條第 1 項所述之潛在市場影響評估,且不影響第 61 條之適用;(c)進行本法規評估與檢討之準備工作。 2 執委會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定期諮詢與資訊說明會,以蒐集第 1 項所述利害關係人對本法規實施情形之意見。